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 促进中新经贸合作,推动全球治理变革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暖春时节,“第二届中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隆重举行。我谨代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大法官,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敬意!去年11月,海丝中央法务区在福建厦门正式揭牌,开启了新一轮创建“海丝”品牌、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福建的新篇章。此次中新两国将论坛选在福建厦门举办,对于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一流法治服务高地,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和新加坡是亲密友好邻邦。建交30多年来,两国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化拓展,取得丰硕成果。2015年,习近平主席对新加坡进行国事访问,确定中新与时俱进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新两国率先建立必要人员往来“快捷通道”,合力推动地区供应链产业链畅通,为中新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增添了重要内涵。当前,中新关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不断深化,“陆海新通道”建设不断推进,经贸往来更加频繁。顺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多边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新加坡、中国等多国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不断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正高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法治交流合作,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
借此机会,我同各位来宾分享两方面体会。
一、中国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具体实践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此机制下,中国法院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中国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
二是秉持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理念。在国际商事法庭的程序设计中体现对公正和高效的追求,如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确保裁判公开公正;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确保诉讼高效便捷。
三是汇聚各国法治资源。来自25个国家的52名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法律专家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承担法律咨询、域外法查明以及审前调解等职责。最高法院还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国际法律专家资源,建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建设域外法律库和案例库,推动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
四是推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融合发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国内知名的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去年7月又上线运行了“一站式”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近期,还将有一批境内外的仲裁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此同时,我们积极支持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事业创新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司法文件,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鼓励外籍调解员参与调解,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五是丰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则。先后发布审理独立保函纠纷、适用外商投资法等多份司法解释和统一裁判尺度的会议纪要;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海事典型案例等。同时积极派员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国判决项目、管辖权项目、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司法出售船舶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即“北京草案”)、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等多项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制定,为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制定提供更多的中国方案。
第二,深入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方面,也是参与全球治理、实现合作共赢的关键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多边经贸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中新两国法律界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一是要积极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的深度融合。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建立了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考察各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程序规则不难发现,诉讼、仲裁和调解的融合化也是当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潮流。新加坡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过程中,注重吸收借鉴商事仲裁或商事调解的程序规则,在管辖权确定、法官选任、当事人对程序规则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判决执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创新,有力提升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发展仍有较大的创新发展空间,需要理论支撑,更需要实践探索。中新两国应该加强合作交流,推动构建更加符合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特征,更能满足当事人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实际需求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二是要大力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各国法治环境、商事实体法以及跨境诉讼程序的多样化和差异性,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协调化、统一化的商事法律规则能够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商业界创设和统一了大量商事示范规则,各国也通过国内立法制定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使各国商事法律规范趋向统一。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先生提出了整合亚洲商法的倡议,中国最高法院积极支持,推荐3名法官担任亚洲商法研究所理事,中国最高法院首次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编纂《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中英文版),为促进亚洲乃至“一带一路”各国各地区商法的协调整合做出了积极努力。中新两国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协调国际司法冲突,促进商法的协调融合,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商事规则体系,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
三是要合力促进国际商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纠纷解决成果的可执行性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国法院恪守国际公约义务,依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并积极开展《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批准和落地相关问题的研究。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政府已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亦在积极参加海牙国际私法协会重启判决项目的谈判工作。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最新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互惠”的认定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态度,即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或者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或者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外国最高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积极推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我们将与各国进一步加强司法协助,为民商事裁判的跨境承认和执行提供更为畅通的渠道。
各位嘉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中国法院将继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新加坡法律界一道,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朝着国际化、专业化、融合化的方向稳步前进,为国际经贸往来、全球治理变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