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北京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本篇主要涉及:商标信息查询,商标注册对颜色、字体等的要求。
一、商标注册前如何进行商标信息查询?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ttach/0/123456011.pdf)《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phfwfl/200902/W020230831580552653183.pdf)已经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申请人可以参阅。
二、商标注册对颜色有哪些要求?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1.商标指定颜色的,即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提交着色图样即可。
2.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三、商标注册对字体的要求以及授权后使用时能否更改字体?
1.《商标法》第8条规定,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未对申请注册的文字的字体进行规定,但作为商标申请文字不应侵犯著作权。
2.《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和判断。不建议更改字体,但同比例的放大或者缩小,不改变商标图样识别,符合商标法相关法条规定。
四、用少数民族文字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
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请在设计说明处写明语言文字类型以及含义。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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