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我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本篇主要涉及:查询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商标证书的发放、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救济途径,以及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提起撤销的处理。
一、商标注册申请后多久会授权,在此过程中如何查询注册申请进度?
1.商标局持续开展商标便利化改革,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
2.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的商标网上查询栏目、商标状态查询栏目和商标公告查询栏目,查询申请商标的详情、流程和公告情况。
二、商标证书如何发放?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网上服务系统申请的,向该系统申请人注册用户发送电子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纸件申请的,向申请人寄发领证通知书,申请人按通知书提示下载电子商标注册证。
三、如何查询商标注册未通过的理由?
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商标局给商标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以商标局发送的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书内容为准。
四、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而错过了后续程序的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商标因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答辩材料要求有哪些?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应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答辩材料要求
1.《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无法提供的提交情况说明及所涉商标和撤销申请信息 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一并寄回;以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的,需上传上述通知书及信封的扫描件(信封需扫描正反两面)。因故未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的,注册人只能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在提供证据时应说明《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未收到的相关情况,注明具体需要证明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号码、所涉撤销案件的申请号等必要信息(上述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以便工作人员及时将证据材料归集到相应案件卷宗。未标注上述相关信息致使证据材料无法归集的,视为未提供相应使用证据。
2.证据材料目录或清单商标注册人应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编制相关证据目录或清单,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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