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常见咨询解答(九)

发布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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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我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本篇主要涉及:如何就新核准商标提起无效?

商标依申请无效宣告,相关办事指南如下:

(一)受理条件

1.商标核准注册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2.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二)获取途径

1.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3.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与正本材料一致的副本材料,如不一致,应当在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四)办理流程

1.填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和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进行线上申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完成缴费,纸质申请750/类;网上申请675/类。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5.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参与答辩的,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答辩材料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质证意见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6.接收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网上办理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电子裁定书;

2)其他方式办理的,接收邮寄的纸质裁定书。

7.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8.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1062356655或(01063218500

2.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3.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口;

4.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互动>留言咨询>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局局长信箱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1.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5.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七)监督评价

1.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公众留言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便利化举措

1.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01063218500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该窗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好商标业务;

4.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2.实行限时办结;

3.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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