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常见咨询解答(十五)

发布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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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我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本篇涉及:商标申请与他人在先字号冲突如何处理,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特殊商品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带有城市名称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则。

一、商标申请与他人在先字号冲突如何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包括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来函所称的字号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四章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二、申请注册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特殊商品的商标是否有特殊要求?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目前,对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商品的商标申请注册无特殊要求。

三、带有城市名称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则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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